发展石墨烯产业,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,对推进洛江区产业转型升级、增强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。洛江区出台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:
一、设立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
1.区财政在区本级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中设立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重点支持石墨烯龙头骨干企业发展、石墨烯规模化制备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、终端产品应用示范推广等。
2.对注册在洛江区并在洛江区进行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,开展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,用于补助洛江区企业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。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%,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40%为准,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,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。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由区财政在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二、支持企业用地及购置闲置厂房用于实施石墨烯项目
1.对企业在区内购买发展用地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,优先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,按相关政策实行地价优惠。
2.企业购置辖区闲置用房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,企业正式投产后,以实际购置用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4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,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3.企业租赁辖区闲置厂房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,租赁第一年(指企业开始租赁之日起的完整年度)给予按厂房实际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补贴(其中街道不超过10元,乡镇不超过7元;若租赁价格低于地段的补贴标准,按实际价格补贴);第二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的60%每月给予补贴;第三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的40%每月给予补贴;单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不超过250万元。租金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税票为依据。
三、实施经营贡献奖励
支持企业在洛江区新建石墨烯产业项目。对在洛江区新建石墨烯产业项目,且项目主体为注册在洛江区、具备项目独立核算能力的法人企业,对其石墨烯产业项目予以经营贡献奖励:年度税收首超200万元(含200万元)的,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50%予以奖励;年度税收首超500万元(含500万元)的,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60%予以奖励;年度税收首超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,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70%予以奖励。
企业同一年度税收同时达到多个级别首超标准的,按最高级别首超标准奖励。
四、支持企业开展石墨烯研究及应用开发
1.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石墨烯领域技术研究、应用开发及产业化生产。对取得成果的石墨烯领域技术研究、应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,由区科技局、经信局组织专家组按年度开展石墨烯示范项目评选,每年评选示范项目数量5个;对通过评选的示范项目,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。
2.支持重大平台载体建设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石墨烯产业领域的创业平台,创业平台(孵化器和众创空间)被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。
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共建石墨烯发展研发中心,对新认定的各级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重点实验室,在执行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泉洛政文〔2017〕134号)相应奖励的基础上,奖励标准上浮50%,即按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分别给予45万元、15万元、7.5万元的奖励。
3.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。对辖区内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企业经认定的市级第一、二层次人才,分别提供150平方米、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、人才周转房用于居住,工作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,按照相关规定可办理产权过户至名下。
五、制定石墨烯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
衔接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,鼓励支持辖区内石墨烯企业参保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,参保费用在国家、省、市相应补助的基础上,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应付部分的50%比例予以补助,对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。
六、支持产业品牌影响力提升
积极支持辖区企业、科研机构参加或举办高水平、国际性的石墨烯产业论坛、展会和全球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。对组织承办省级及以上专业会议、产业论坛、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的单位,区政府按实际支出的2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